| 栾川县关于酒类流通管理的公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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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9-02-25 13:07 文章来源:栾川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政策 |
公 告
为进一步加强酒类流通管理,打击贩售假酒行为,保障人民群众饮酒安全,根据商务部《酒类流通管理办法》,我县将于200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《随附单》制度,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《随附单》是由国家商务部门统一印制,随附于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的票据,是辨别酒类商品真伪的重要依据。请广大商户在购进酒类商品时,主动向供货方索取随附单。无《随附单》的将一律视为流通渠道不正当的商品。
二、自《随附单》制度实施之日起,批发商在对外批发酒类商品时应要求零售商出示《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》,严禁向尚未办理《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》的零售商户售酒,同时开据《随附单》,做到单随货走,单货相符。
三、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有权要求商户出示《随附单》。酒品经营商户在2008年12月1日以后购进的酒品,如不能提供《随附单》的,商务局将给予警告、经济处罚或没收。
请广大消费者监督举报。 举报电话:66820303
栾川县商务局
2008年11月27日 |